裁判文书详情

索*与北京延**术中心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索*与被执行人**技术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延民(商)初字第049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技术中心于2014年10月31日返还申请执行人索*保证金37万元。因被执行人**技术中心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索*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技术中心名下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延民(商)初字第049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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