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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任志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志路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8日变更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志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任*先后至本市京口区东风新家园小区、京口区王龙桥42号院内,采用投锁、拉车门等方式,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90余元及黑色都市佳人牌小帅哥电动车、黑色东野牌冠军电动车、蓝色三枪牌时尚经典电动三轮车、蓝色祥龙牌都市精灵电动车、深蓝色绿源牌电动车各1辆、白色华为G610t手机1部、超能48V20A电瓶1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562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任*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任*先后至本市京口区东风新家园小区、京口区王龙桥42号院内,采用投锁、拉车门等方式,盗窃作案5起,窃得人民币90余元及黑色都市佳人牌小帅哥电动车、黑色东野牌冠军电动车、蓝色三枪牌时尚经典电动三轮车、蓝色祥龙牌都市精灵电动车、白色华为G610t手机1部、超能48V20A电瓶1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562元。分述如下:

1、2015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志路至本市京口区东风新家园小区10幢楼下,采用投锁的方式,窃得黑色都市佳人牌小帅哥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048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2、2015年3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志路至本市京口区东风新家园小区9幢楼下,采用投锁的方式,窃得黑色东野牌冠军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55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50元。

3、2015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志路至本市京口区东风新家园小区9幢楼下,采用投锁的方式,窃得蓝色三枪牌时尚经典电动三轮车1辆、超能48V20A电瓶1组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48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

4、2015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志路至本市京口区东风新家园小区内,采用拉门的方式,窃得出租车内人民币90余元及白色华为G610t手机1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

5、2015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志路至本市京口区王龙桥42号院内,采用投锁的方式,窃得蓝色祥龙牌都市精灵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61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黑色东野牌冠军电动车、蓝色三枪牌时尚经典电动三轮车各1辆,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任志路退出人民币1790元全部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志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茆某某、丁*某、孟某某、张某某、王*的陈述,证人李*、管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丁*、任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物品价格鉴证意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任*“于2015年3月19日凌晨3时许,至本市京口区东风新家园小区内,窃得深蓝色绿源牌电动车1辆”的指控,经查,虽然被告人任*对该起事实的指控无异议,证人李*也证实被告人任*向其出售过蓝色绿源牌电动车1辆,从证人李*处亦扣押到蓝色绿源牌电动车1辆,但是,根据扣押的电动车上的车牌号查询该牌号登记的实际电动车与扣押的电动车并不相符,亦没有找到车辆的失主,对该起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人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志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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