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李*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七百五十元,继续予以追缴。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追缴罚金。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的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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