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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被告人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原系台州市椒*材有限公司员工,事先从江*处得知同事朱*有贵重手表。2015年6月12日上午,涂*窜至该公司宿舍二楼西面第三间,从上铺床头窃得仿欧米茄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600元),交江*确认系朱*所有,后又将手表放回原处。当日16时许,涂*再次折返窃取朱*的手表;17时30分许,江*来电询问涂*是否已得逞并要求将表送至其家中。次日6时12分许,涂*携表至江*家,让其上网查询该表价格,并将表留置于该处。上班后二人又商议如何处置该表,终未有结论,后二人在该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江*处扣押该表,且已发还朱*。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登记表、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证明、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表检测真伪说明、证人江*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朱*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认罪态度好,赃物已经返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十二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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