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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颜*,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窜至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下洋陈小区39号楼楼下,在盗窃沈*的浙J夏利轿车车内财物时发现车钥匙,遂将该车窃走并停至七号码头旁,当日晚该车被民警寻回后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

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孙*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老朋友旅社204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指认照片、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卢*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沈*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次,可计算价值人民币33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赃物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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