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卫兵、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陈*与女友方*同居在台州市椒江区芝麻园里小区3-2-402室,趁方*午夜熟睡之机,陈*多次窃得方*的银行信用卡,后至银行ATM机取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后被方*发现,陈*悉数退还赃款1.2万元给方*。

2015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陈*窜至本市椒江区芝麻园里小区,见方*的浙J52U77轿车停在此处,陈*便用备用钥匙打开该车,窃得车内的中国石化加油卡,后陈*持该加油卡至椒江区金三角白云山加油站、路桥区麦当劳餐厅旁的加油站等处加油共计人民币843.19元。

同年5月1日晚,被告人陈*再次窜至本市椒江区芝麻园里小区,以相同方式进入方*车内,窃得方*的瑞丽服装店钥匙。后持该钥匙进入本市椒江区花园路瑞丽服装店,窃得人民币550余元及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00余元。

同年6月22日,被告人陈*在本市椒江区江城北路晶都宾馆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陈*已悉数退出赃款给方*,华硕牌笔记本电脑被追回,已返还给方*。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赃款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方*的陈述、证人陈*、程*、骆*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加油卡对账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3693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司法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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