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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冯*伙同李*(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从台州市路桥区窜至临海市杜桥镇凤凰城宾馆门口,窃得被害人严*停放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后冯*驾驶所盗窃的电动三轮车返回路桥,途经椒江二桥收费站时被蹲点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该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经临海*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610元。到案后,被告人冯*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车辆照片、购车收款收据、保修凭证、车辆保险单、到案经过,被害人严*的陈述,被告人冯*及同案人员李*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道路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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