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9月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徐某窜至本县下各镇镇南路171-1号被害人顾*家中,在一楼窃得达丽雅迷你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折合人民币18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顾*、陈*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电动车销售登记单,收款收据,价格鉴定结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前科查询及前科判决书等证据均经质证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行政处罚及劳动教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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