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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廖*因没钱花且想到其叔叔廖*提及过家里有钱,遂心生盗窃邪念。廖*从家中潜至隔壁廖*家后径直走到二楼套房,用撬棍和铁钉将二楼套房门撬开、螺丝刀将房间内桌子抽屉撬开的方法,将廖*放置于抽屉内的人民币5100元盗走。

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廖*在晋江市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廖*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复印件、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廖*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廖*盗窃对象系亲人且取得其谅解。据此,对被告人廖*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廖世渠未退盗窃赃款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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