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甲伙同黄*乙、吴*(均另案处理)到尤溪县动车站停车场,将被害人黄*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神鹰SY125-20B摩托车(车架号:LAEFWBC81C8YX8395)盗走,经邓某某与施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将该车转移至大田县汽车站附近。后经邓某某介绍,将该车转卖给吴*(另案处理)。经尤溪*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该被盗摩托车现已追回,返还被害人黄*丙。

2.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甲伙同黄*乙、吴*到尤溪县汽车西客站旁楼梯口,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大福牌助力车(车架号:L5DTABD68AAA02818)盗走,经邓某某与施某某帮助,将该车转移至大田县汽车站附近。后将该车转卖给林某某(另案处理)。经尤溪*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该被盗助力车现已追回,返还被害人邱某某。

3.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甲伙同黄*乙、吴*到尤溪县动车站附近,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王野牌踏板车(车架号:FFWJV8C2D1D00200)盗走,经邓某某与施某某帮助,将该车转移至大田县汽车站附近。后将该车转送给施某某。经尤溪*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踏板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该被盗踏板车现已追回。

4.2014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甲伙同黄*乙到尤溪县西城镇凤山南路15号楼下,将该被害人黄*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宝岛牌踏板车(车架号:LTXTGJ1000DA922439)盗走。经尤溪*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踏板车价值人民币2755元。该被盗踏板车现已追回,返还被害人黄*丁。

5.2014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甲伙同黄*乙盗得一辆黑色宇锋牌踏板车(车架号:LS2TCAJL8D16P0313),后经邓某某介绍、帮助,将该车转卖给施某某。经尤溪*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10元。该被盗踏板车现已追回。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甲在大田县汽车站旅客招待所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属实。另查明,被告人黄*甲销赃黑色神鹰摩托车、红色大福牌助力车、黑色宇锋牌踏板车分别得款人民币400元、200元、230元,共计人民币830元。被告人黄*甲的作案工具扳手两把、螺丝刀一把、套筒一个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甲协助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大田县汽车站抓获销赃人员邓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车辆五辆、扳手两把、螺丝刀一把、套筒一个(均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尤溪临A7918号助力车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尤溪临A9703号助力车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尤溪临A7963号助力车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人黄*乙、邓某某、廖某某、施某某、吴*、林某某、严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丙、邱某某、黄*丁的陈述;被告人黄*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尤溪*证中心尤价认(2015)6号、14号《关于被盗的摩托车价格鉴定意见书》、尤价认(2015)70号《关于被盗的王野牌摩托车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08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八百三十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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