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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4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窜至鲤城区美食街黄鹤楼餐馆,采用钻窗入内的手段,将该店烟酒柜上的2包总价值人民币38元的通运七匹狼香烟窃走,后又持剪刀撬开该店收银台抽屉,将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450元窃走。

2、2015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窜至上述地点,采用相同手段入内,将该店烟酒柜上的5包总价值人民币210元的硬壳中华牌香烟、5包总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硬壳黑色芙蓉王*及2包总价值人民币45.4元的硬壳黄色芙蓉王*窃走。

3、2015年5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窜至上述地点,采用相同手段入内,将该店烟酒柜上的2瓶总价值人民币92元的罗*萄酒(11.5度、750*)及1瓶价值人民币64元的罗*萄酒(12.5度、750*)窃走。

4、2015年5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窜至上述地点,采用相同手段入内,将该店烟酒柜上的5瓶总价值人民币375元的95年张裕解百纳葡萄酒(12度、700ml)及1瓶价值人民币134.5元的衡水老白干白酒(52度、500ml)窃走。

5、2015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窜至上述地点,采用相同手段入内,将该店烟酒柜上的4瓶总价值人民币616元的泸州老窖特曲(52度、500ml)及2瓶总价值人民币288元的泸州老窖特曲(38度、500ml)窃走。

2015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鲤城区美食街黄鹤楼餐馆抓获被告人黄*。案发后,上述赃物5包硬壳中华牌香烟、2包硬壳黄色芙蓉王*、3瓶罗马尼葡萄酒、5瓶张*葡萄酒及6瓶泸州老窖特曲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营业执照、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截图照片、现场监控光盘、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陈*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涉案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772.5元,赔偿被害单位泉州市*饮有限公司鲤城美食街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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