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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与彭*(另案处理)、罗*(另案处理)相互纠合,随带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长沙市望城区、浏阳市、益阳市等地,采取用起子撬小车后窗玻璃入车内盗窃的方式,共盗窃作案3次,盗得小车内现金、香烟、手机等物价值共计18375元,造成车窗玻璃损失价值2671元。具体盗窃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同罗*、彭*携带一字起,窜至长沙市望城区联城花园小区附近,被告人杨*在918路公交车站处,将任*停放在此的1台银色现代途胜越野车的后窗玻璃撬烂后进入车内,从车内盗得软极品芙蓉王*1条;经物价鉴定:所盗软极芙蓉王*价值520元,车窗玻璃损失价值400元。随后三人商量分头行动,罗*和彭*窜至长沙市望城区联城花园小区附近的沙县小吃门店前,罗*将唐*停放在此处的1台红色jeep指南者越野车的后窗玻璃撬烂后,彭*从车内盗得洋河天之蓝白酒1瓶;经物价鉴定:所盗白酒价值380元,车窗玻璃损失价值1050元。随后,罗*和彭*又窜至长沙市望城区联城花园小区附近的中国联通门店前,彭*将谢*停放在此的1台棕色起亚索兰托越野车的后窗玻璃撬烂后,从车内盗得白色苹果4代手机1台;经物价鉴定:所盗苹果4代手机价值1078元,车窗玻璃损失价值320元。随后三人窜至该小区的长沙市望城区华天酒店北侧停车坪,罗*将谭*停放此的1台银色丰田卡罗拉小轿车的后窗玻璃撬烂后,爬入车内盗窃,但未盗得财物;经物价鉴定,车窗玻璃损失价值320元。随后,三人窜至该小区附近的长沙市*龟博汽车美容店前,被告人杨*将陈*停放在此的1台黑色现代格锐越野车的后窗玻璃撬烂后,从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1条、和气生财香烟1条、软极品芙蓉王*1条、黄色芙蓉王*1条。经物价鉴定:被盗4条香烟共计价值2136元,车窗玻璃损失价值581元。盗后,三人将上述所盗财物销赃得赃款1850元,被告人杨*分得赃款400元。

2、2015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杨*与罗*、彭*相互纠合,随带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浏阳市意图以砸车窗的手段盗窃财物。2015年4月11日凌晨三人窜至浏阳市将军路,由被告人杨*将江**停放在路边的1台棕色起亚索兰托越野车的后窗玻璃撬烂后,爬入车内盗得现金12600余元和棕色手包1个。盗后三人将赃款分赃,被告人杨*分得赃款4000元。

3、2015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杨*与彭*、罗*窜至益阳市意图以砸车窗的手段盗窃财物。2015年4月13日晚,三人窜至益阳市赫山区团圆路的馨家苑小区内,被告人杨*将停放在1楼居民楼下的1台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的后窗玻璃撬烂后,爬入车内未盗得东西。随后,罗*将曾某停放在附近的1台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的后窗玻璃撬烂后,爬入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13包、黄色芙蓉王*14包、和气生财香烟3包。盗后由彭*将所盗得的香烟销赃至益阳一商铺得赃款900元,赃款三人平分。经物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66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并进行侦查,于2015年4月19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新泽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被告人杨*抓获,被告人杨*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

检察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杨*的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杨*亦供认属实,并有被害人任*、唐*、曾*、谢*、谭*、陈*、江*的陈述、证人厉*的证言、同案人彭育*、罗*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被辩认人照片、被告人杨*等人在盗窃作案地开房住宿登记、被告人杨*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原犯罪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均无异议,被本院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与他人相互纠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在共同对丰田卡罗拉汽车、丰田霸道越野车内物品实施盗窃时,已经着手施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盗窃未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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