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李*在随州市城区实施盗窃作案二起,盗得电动车二辆,价值人民币4880元(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行至随州市城区时代广场钟*经营的雅迪电动车专卖店,见无人看守,将停放在专卖店门口的一辆TDR891Z型黑色雅迪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钟*。

2.2014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李*骑上述雅迪电动车载其妻胡*乙行至随州市鹿鹤转盘工贸家电门口,发现一辆蓝色王*TDT-403Z型两轮电动车未上大锁,遂起心盗窃,叫其妻胡*乙骑雅迪电动车离开。后被告人李*将王*电动车方向锁踹坏,推至随州市中心医院停放。次日上午,被告人李*将上述王*电动车车锁换掉后,推至城区时代广场王*电动车专卖店欲予销赃。车主王*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民警赶至后将被告人李*抓获。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王*。

经随州市*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雅迪TDR891Z型电动车在鉴定基准日价值2480元;被盗王派TDT-403Z型电动车在鉴定基准日价值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钟*、王*的陈述;2.证人胡*、胡*、孙*的证言;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4.监控截图照片;5.抓获经过;6.随州市*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7.被告人李*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具备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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