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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杨*盗窃罪一案,由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9日以广检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杨*窜至广水市应山办事处科技路小区内,见被害人沈*的一辆红色亚迪牌两轮电动车停放在此地,遂趁四周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该车电源线,以重新连接电源线的方式启动电动车将该车盗走。经广水*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94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驾驶被盗电动车行至广水市南门转盘处被巡逻民警抓获。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动车后,已退还给被害人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领条、被告人杨*户籍信息、扣押清单;2、被害人沈*陈述;3、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4、广水市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5、刑事照相图片。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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