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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7时许,被告人程*在广水市*正街时尚网吧内上网时,趁同在该网吧内上网的庞*睡觉之机,将庞*放在电脑显示器下面钱包内的698元人民币和一部苹果6手机(手机号码18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793)盗走。经广水市物价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50元,涉案总价值4748元。

2015年6月7日,被告人程*将盗窃的手机返还给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程*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盗窃手机照片、购买被盗手机票据、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2、证人吴*的证言;3、被害人庞*的陈述;4、程*的供述与辩解;5、广水市*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6、光碟一张、视频截图。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程*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书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一月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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