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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祝*窜至广水市陈巷镇黄岗村榜上湾,见该村村民黄*(男,82岁)家中无人之机遂起盗窃之心,顺手拾起一把耙子(农用工具)将其门锁撬开,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时被附近的村民黄*乙(男,53岁)发现,祝*当即逃离现场。祝*在逃离现场过程,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手电筒威胁抓捕的村民,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弹簧刀一把,手电筒一个。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祝*户籍信息、广水市人民法院(1990)广法刑一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琴断口监狱释放证明书(存根);3、证人黄*甲、黄*乙、黄*丙的证言;4、被害人黄*丁的陈述;5、被告人祝*的供述与辩解;6、指认笔录。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祝*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书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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