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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尹**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衡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对罪犯尹*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理局审核,于2015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尹*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考核分为83.6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尹*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尹*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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