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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陆案再审指令再审决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盗窃罪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九日作出(2012)双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抗诉。湖南省*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2013)娄中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以湘检诉一审刑抗(2014)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湖*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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